现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公布的《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1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政办发[2009]108号)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原市农业局制定印发了《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选拔了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促进了我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激励了大批农村实用人才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近年来,全市农业农村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落实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指示精神,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吸引人才扎根乡村,为乡村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和活力,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48号),对《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枣办发〔2011〕20号)等政策进行修订。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并积极了解省内其他地市的市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情况,积极征求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部分涉农企业意见建议,认真开展了修订起草工作。书面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在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吸纳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多次和市农业农村局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1、将文件名称《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2、将“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管理期限为4年”修改为“市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201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对《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修改为“齐鲁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齐鲁乡村之星选拔频次的增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乡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我市也应当参照修改。
3、将“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每年发放一次”修改为“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4、为适应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35号)和各级对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精神要求,对部分不适合当前工作要求的部分内容及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办法自2020年12月22日公布,因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第三、第四季度,考虑政策急需性,《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