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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90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枣政复决字2022090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山公(山)行罚决字[2022]1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山公(山)行罚决字[2022]1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山公(山)行罚决定字[2002]10078号事实部分写道“**纠集*等人”。正确的是一共10个人,有视频监控为证。2、“在储藏室过道**借故滋事”,事实是通过恐吓、威胁、敲诈、勒索500元,被第一次殴打及殴打视频威胁,申请人通过微信给**38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证。3、“同月17日在山亭区新源路移动公司西门南侧公共厕所内,**借故滋事欧打申请人”。事实是,申请人作为一个初二学生,没敢告诉家长,没有钱,向七八个同学借了380元给了****还要钱,说没钱打脸,一元一巴掌打申请人,打申请人的时候是晚上放学21点左右。4、“**主动投案”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在派出所报案询问的时候,**就知道还发快手说:“报警我也是服了”,可是5.15号代理人打电话问案件进展,**还没找到,家里也不给出具出生证明,没有主动投案。自发生事件以后,申请人身心受到了非常大的伤害,精神恍惚、暴躁、害怕,在医院做心理疏导的时候,申请人把伤害他的那些人比喻成了黑色的骷髅头,在他弱小身边放着人民警察的模形,在他内心警察是他的希望,做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也是申请人的父亲,希望公平公正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经过审查,依法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4月11日,**邀集*****等人在山亭区山城办事处桂花园小区内找到申请人后,**在现场站场子助威,***借故滋事殴打申请人。同月17日,**邀集*****在山亭区第四十中学门口处找到申请人后,**在现场占场子助威,**在山亭区新源路公共厕所内殴打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中辩,申请人等人的询问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予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1、关于参与寻衅滋事的人数的问题。***********的询问笔录中均证实:**纠集的***********的询问笔录证实:*****和申请人在储藏室内的时候,********进去看了一眼就出来走了。2、关于**借故滋事的问题。**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均能够证实:**向申请人索要的钱是以前两人关系好的时候**请申请人吃饭的钱。3、关于**主动投案的问题。2022年5月8日18时,**主动到被申请人所辖山城派出所自首,并且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当时已通知**的母亲*,因*无法到场,故办案民警通知关工委的**到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5日,申请人报警称因**向其要钱,其分别被***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分别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向其要钱以及*****(曾用名张**)、赵**(曾用名**)、****等人一起去找其,***先后对其进行殴打、拍手机视频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与**等人一起找申请人要钱以及通过**手机拍摄视频看到**殴打申请人等情况。4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字条24张。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笔录中陈述,**给其传字条向其索要封口费等情况。5月5日,被申请人对****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其与赵**遇见**等人后,与**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要钱,以及其听赵**说申请人被殴打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用传字条的形式向申请人索要50元封口费,还威胁申请人如果不给就让其他同学看到申请人被打的视频等情况。5月7日,被申请人对赵*****分别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赵**在笔录中陈述,其与**遇见**等人后,与**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要钱,以及其通过手机视频看到**殴打申请人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喊其与***、赵****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要钱,以及***殴打申请人,**让其在外边看着人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4月11日其与**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殴打申请人以及4月17日**殴打申请人、其用手机拍视频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手机内关于申请人被殴打的视频进行提取。5月8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其于4月11日、17日向申请人要钱、殴打申请人以及其喊其他人站场等情况。5月13日,被申请人对****姑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年龄情况并提交**出生证明一份。5月23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5月30日,被申请人向山亭区教育和体育局调取**学籍信息。6月1日,被申请人对****母亲)、***母亲)、*申请人父亲)、***母亲)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年龄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年龄情况并提交**(张**)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年龄情况并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在笔录中陈述**年龄情况。6月2日,被申请人对****父亲)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年龄情况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签字捺印,并作出山公(山)行罚决字[2022]1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日签字捺印。

        另查,1、被申请人提交**殴打申请人手机音视频1段;2、被申请人提交**户籍证明、学籍证明、学籍表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赵******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向申请人要钱及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关于寻衅滋事的释义,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释义中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户籍及学籍信息,可以证实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其于5月8日到被申请人下辖山城派出所主动投案。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查证的事实和情形以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告知拟对其予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案件,于5月23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6月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公(山)行罚决字[2022]1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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