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基地交流、协作,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年度培训计划、总结报告和考核资料。
第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成效和基地建设水平。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
(二)具备良好的场所、设备及教材等教学条件;
(三)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训后跟踪管理等;
(四)拥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五)基地经认定后,统一名称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四章 培训机制
第九条 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运行。
第十条 基地在科技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计划,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教材、课程和项目。
第十一条 基地可组织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证书落款统一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或“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盖基地依托单位公章;合作办学的,由基地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第十二条 基地培养合格的技术转移人才,应在培训结束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纳入省技术经纪人人才库。
第十三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树立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四条 基地应紧扣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技术转移理论与实务教学水平;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在培训精准化上下功夫,探索运用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有效性。
第十五条 基地与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强化资源共享、证书互认、人才共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使用和后续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基地应拓展全球视野,加强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基地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新型研发组织等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评价一次,主要评价基地建设管理、培训绩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地按要求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基地分别给予50—60万元、30—40万元奖补。
第二十条 基地从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业绩,符合《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规定的,可以作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可用于教材编制、出版,培训场地设备租赁使用,以及培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方面。获得奖补支持的基地应按照规定用途,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省科技厅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基地予以撤销:
(一)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未按时对技术转移人才进行备案的;
(四)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需进行调整、变更、撤销等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由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原《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0〕67号)和《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鲁科字〔20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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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基地交流、协作,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年度培训计划、总结报告和考核资料。
第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成效和基地建设水平。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
(二)具备良好的场所、设备及教材等教学条件;
(三)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训后跟踪管理等;
(四)拥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五)基地经认定后,统一名称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四章 培训机制
第九条 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运行。
第十条 基地在科技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计划,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教材、课程和项目。
第十一条 基地可组织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证书落款统一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或“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盖基地依托单位公章;合作办学的,由基地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第十二条 基地培养合格的技术转移人才,应在培训结束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纳入省技术经纪人人才库。
第十三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树立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四条 基地应紧扣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技术转移理论与实务教学水平;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在培训精准化上下功夫,探索运用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有效性。
第十五条 基地与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强化资源共享、证书互认、人才共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使用和后续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基地应拓展全球视野,加强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基地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新型研发组织等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评价一次,主要评价基地建设管理、培训绩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地按要求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基地分别给予50—60万元、30—40万元奖补。
第二十条 基地从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业绩,符合《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规定的,可以作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可用于教材编制、出版,培训场地设备租赁使用,以及培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方面。获得奖补支持的基地应按照规定用途,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省科技厅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基地予以撤销:
(一)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未按时对技术转移人才进行备案的;
(四)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需进行调整、变更、撤销等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由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原《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0〕67号)和《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鲁科字〔20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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