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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校教师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08

        SDPR-2020-0140005

        鲁人社规〔2020〕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校教师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省委党校组织人事处)


        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党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党校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党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 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党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党校教师职称名称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校

        1.正高级职称名称:教授

        2.副高级职称名称:副教授

        3.中级职称名称:讲师

        4.初级职称名称:助教

        (二)县(市、区)级党校

        1.正高级职称名称:正高级讲师

        2.副高级职称名称:高级讲师

        3.中级职称名称:讲师

        4.初级职称名称:助理讲师

        (三)党校教师系列内部同级别的职称不需要改系列,符合高一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条  坚持综合评价,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要在考核基本条件基础上,重点考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重点考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的业绩;重点考量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等方面的成效;重点考量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的作用;重点考量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表现。要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近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党校姓党,热爱党校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

        第七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第八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正高级讲师):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高级讲师)5 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副教授(高级讲师):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讲师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讲师: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聘任助教(助理讲师)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博士学位。

        (四)助教(助理讲师):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硕士学位。

        第十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职称

        1.教授

        聘任副教授以来,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省党校教师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市党校教师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2 位)或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省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首位);市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2 位),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或在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竞赛中获一等奖(首位)。

        (5)科研项目:主持完成省社科、省软科学科研项目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或市党校教师主持完成市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或2 项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主要报刊、省级党报发表理论文章3 篇(首位);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 篇(首位)。

        (7)着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着作或教材(首位)。

        (8)综合业绩:省党校教师当选省级,市党校教师当选市级党委、政府组织评选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教师等市级以上表彰。

        2.正高级讲师

        聘任高级讲师以来,承担教学任务,并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3 位);或获市(厅)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 3位),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5)科研项目:完成省社科、省软科学科研项目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前 2 位);或主持完成市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或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报刊、市级党报上发表理论文章3 篇(首位);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 篇(首位)。

        (7)着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着作或教材(前2 位)。

        (8)综合业绩:获市级以上表彰或人才类荣誉。

        (二)副高级职称

        1.副教授

        聘任讲师以来,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全市党校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3 位)。或市党校教师获市(厅)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 3位)。或市党校教师科研成果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前2 位)或在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5)科研项目:完成省(部)级项目(前 3 位)。或市党校教师完成市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前2 位),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或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首位)。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报刊、省级党报上发表理论文章2 篇(首位);或在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首位)。

        (7)着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着作或教材(前2 位)。

        (8)综合业绩:获校优秀教师、拔尖人才、先进个人等综合评价类称号。

        2.高级讲师

        聘任讲师以来,承担教学任务,并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市党校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2 位),或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前2 位),或在全市党校系统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5)研究项目: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市社科、市软科学科研项目(前2 位),或全市党校系统科研项目或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研究项目(首位)。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报刊、市级党报上发表理论性文章2 篇(首位);或在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 篇(首位)。

        (7)着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着作或教材(前3 位)。

        (8)综合业绩:获县级以上表彰或人才类荣誉。

        (三)中级职称:讲师

        聘任助教(助理讲师)或取得博士学位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能够独立讲授1 门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获校级以上精品课奖、优秀教学奖或其他相应级别、水平以上的教学竞赛奖。

        3.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或在公开刊物上(不含增刊、内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首位)。

        4.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前2 位)。

        (四)初级职称:助教(助理讲师)

        聘任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项目研究,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前3 位)。

        3.获校级以上奖励。

        第四章 破格评审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任现职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须符合规定的正常申报能力业绩条件,并符合下列相应规定。

        (一)正高级讲师: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二等奖(首位);或主持完成省社科、省软科学科研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或成果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作为首位负责人成果被市委市政府采用推广。

        (二)高级讲师: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首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2 位),或被市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已实行自主评聘的,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破格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标准条件制定不低于本标准条件的自主评聘或评审推荐条件。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应进一步突出业绩导向,能力业绩条件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说明

        (一)计算任职年限、考核业绩条件时,同岗位层级同等对待。

        (二)“咨政成果”须为所在单位呈报或经单位同意呈报的。

        (三)参与重要文件起草等其他形式的重要咨政成果,可按服务对象等级和应用形式,参照所列咨政成果对待。

        (四)党校以外的单位参照执行本标准条件时,“能力业绩条件”中所提“党校”概念自动包含参照执行单位。

        (五)取得“能力业绩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当层次的业绩,经五名以上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提交高评委专家委员会认定。 

        (六)交办项目或推广成果依据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认定。

        (七)关于数量、等级的限制,均含本数和以上概念。如,5年以上包含5年,规定为省(部)级则省(部)级以上自然适用,等等。

        (八)“本专业”指现从事的专业。

        (九)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认定的期刊。

        (十)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