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审批权限。冠以“山东 XX 职业培训学校”“山东 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各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二、规范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不得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不合理要求。
三、简化审批流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地址的,要按照《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鲁人社规[2021]3号)执行。
四、加强管理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批准办学许可决定后的三个月内,应联合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开展实地核验;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形成明确核验意见,反馈行政审批部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办学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2-3317254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211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