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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
        来源:局社会保险科    作者:局社会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1-10-15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枣人社办发〔202112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线上系统进行工伤待遇调整。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在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各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该统筹单位负责审批。

            二、按照有关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

            三、由于调整伤残津贴时间紧,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及时部署,调整审批时间2021年10月28日结束。从2021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

            四、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写出总结报告连 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