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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作者: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1-08-12

        枣人社办发〔20217


        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高技能人才,推动枣庄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实施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主要围绕“6+3”现代产业体系(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高效农业、新型商贸物流业、特色文旅康养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院校、实训基地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进行建设。

        第二章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 2021年至2023年,每年遴选建设不超过5个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期限为3年。技能大师工作站要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企业院校参与为支撑,以高技能人才参与为核心,以政府服务支持为保障,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组织。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采取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的形式,充分汇集现有高技能人才资源优势,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各工种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基础标准,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标准化的开发与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工艺及产品制造的标准化体系,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制造提供标准支持;

        (二)根据行业、工种发展需求,组织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实践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凝聚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人才、设备和信息等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技术转移和扩散,加快成果转化,为满足企业发展、生产应用需求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成果。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大力推广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以技能大师为项目带头人,管理期内每年培养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人;

        (五)开展各工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验证和评审,提供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学习平台,促进技能大师工作站整体技术的提升;

        (六)积极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的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

        政策和项目支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设立条件及程序

         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工作站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技工院校等场所。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行业首席技师或技术能手、齐鲁技能大奖、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以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山东省技术能手、枣庄市首席技师、2018年以来的枣庄市技术能手称号之一的;

        2.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3名以上;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且已完成备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2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40 平方米)。

        (三)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3名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技能大师获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开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专业或实训项目;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

        (四)具有突出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单独申报。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部署要求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站计划目标等。

        (三)技能大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2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复印件。

         技能大师工作站选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技能大师工作站选拔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区(市)企业(或行业部门)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或行业部门)和技工院校、实训基地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经专家组评估通过的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牌匾。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  经评估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站,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从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工作站所在区(市)、行业(企业)、院校也要安排适当资金予以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保留支出原始凭据,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  技能大师工作站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电子设备、小型设备、辅助工具、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

        (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管理和监督

        第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站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管理期期满对技能大师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未按规定完成任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开展推进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经验交流活动,对经考核工作业绩突出的枣庄技能大师工作站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  技能大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技能大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着作权、专利权等权属依法予以约定和保护。

        第十  省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项目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中选拔推荐,此前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项目的企业和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不再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

            

        第十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2021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