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6.《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2016年11月1日实施)第三条 8.《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9.《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四条 1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2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3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 血站 | 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19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单采血浆站 | 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8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6年1月19日第二次修改)第五条 | ||
4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部分修改)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部分修改)第三条 |
5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三条 |
6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 |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7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8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8修改)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八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发布并实施)第三条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2016年4月23日)第五十条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发布实施)第四条 7.《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公布,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9.《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4年7月14日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9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公布,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4年7月3日发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10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年12月17日发布)第四条 |
11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2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13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机构 | 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 5.《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鲁卫发〔2017〕10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