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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7-09-02 11:44
         

        关于征求《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区(市)安监局,局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825日前反馈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郭晶;电话;8685763;邮箱:zzajjgj@163.com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815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82日)

        一、总 

        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根据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1个执法年度内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其他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计划检查、非计划检查两个部分。

        安全生产其他执法,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以及依法对有关事项督办、核查、备案等行政执法行为。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8.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执法经费情况;

        5)重点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事项;

        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2)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包括计划检查工作日、非计划检查工作日。

        ①计划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其他单位开展一般检查的工作日。

        ②非计划检查工作日,是指为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与有关部门执法、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执法任务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①实施行政许可;

        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事项;

        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⑤其他执法工作。

        3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假、事假;

        ④调研、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

        ⑤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⑥参加党群活动;

        ⑦其他非执法工作。

        非计划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10.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三、执法计划的内容

        11.执法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3)重点检查:

        ①重点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②在执法计划中的占比;

        ③检查频次;

        ④时间安排;

        ⑤其他事项。

        4)一般检查:

        ①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

        ②在执法计划中的占比;

        ③时间安排;

        ④以随机抽查方式实施一般检查的相关情况;

        ⑤其他事项。

        5)关于其他执法工作、非执法工作及各类工作日测算的简要说明。

        重点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作为执法计划的附件。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的计划检查,应当以重点检查为主,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一般检查的比例。重点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60%,一般检查比例一般不超过40%

        重点检查是指对重点单位(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下同)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是指对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的,纳入执法计划的一般检查安排并注明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执法计划应当列出重点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并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频次。执法计划应当列出实施一般检查的单位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13.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主要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一般检查,做到随机抽取被监督检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受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专业能力等限制难以随机选派的,应当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

        14.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执法计划的重点单位: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

        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③金属冶炼单位;

        ④存在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单位;

        ⑤纳入执法计划的其他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

        3)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单位;

        4)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因吊销许可证、关闭等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单位)。

        15.执法计划应当明确对重点单位的检查频次:

        1)对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对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或者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的有关单位,一般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对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单位,在其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1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季节性、时段性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一项或者多项监督检查事项,按规定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本机关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四、编制程序

        1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18.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每年331日前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0.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执法计划的重点检查作出重大调整的;

        2)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增减幅度超过计划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21.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五、附 

        2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