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的通知
枣庄市畜牧兽医局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枣牧发[2017]5号
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环保局: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向省政府提报了全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建议稿)。省政府批复同意了全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并予以印发公布(附件1)。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附件2),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公布,请各区(市)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2.枣庄市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枣庄市畜牧兽医局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羊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兔 存栏量3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 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附件2:
枣庄市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
马、驴、驼、鹿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犬、水貂、狐狸、貉、豚鼠存栏量2000只以上
鹧鸪、山鸡、鸽子存栏量10000只以上
鸵鸟、孔雀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其它畜禽 由各区(市)根据实际确定